转发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关于做好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的通知

2016-05-09

科研【2016】050号

各实验室:

接学校通知,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保护实验室工作人员和公众健康,根据《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粤卫〔2009〕73号,详见附件1)的要求,设备与实验室管理处现组织学校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向所在地级市卫生主管部门备案工作。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1.学校(包括附属医院)所有从事与人体健康有关的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实验活动的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实验活动所需生物安全实验室级别请参阅《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下简称《名录》,见附件2)。

2.对于已备案但实验室基本信息、实验项目、负责人等与生物安全管理相关的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实验室,需重新备案;无信息变更的实验室无需重新备案(已备案实验室目录可见附件3)。

二、备案流程

1.自我评估。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本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等级进行认真评估,确认本实验室是否达到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要求。

2.系统填报。下载安装“实验室备案软件”(实验室版)(http://kj.medste.gd.cn/sciedu/ShowClass.asp?ClassID=3077),在系统中填写实验室备案表,并下载打印(一式三份),交到科研科审核盖章。

3.材料内审。生物安全办公室将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材料上报实验室所在地级市卫生主管部门。需要提交如下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三份):(1)一级实验室:《广东省一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实验人员培训证明;(2)二级实验室:《广东省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表》及其电子版、实验人员培训证明、实验室平面图;(3)附属医院的一级、二级实验室还需提供实验室设立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4.领取备案通知书和备案材料。

三、递交要求

材料报送时间:请各实验室于2016年5月25日前填写备案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连同备案材料一起提交科研科。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工作是学校实验室安全检查考核内容之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完成备案工作。

联系人:肖菲喆;联系电话:8035,87334871

联系邮箱:fionaxfz@126.com

附件:

1.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的管理规定(粤卫〔2009〕73号)

2.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卫科教发〔2006〕15号)

3.已备案实验室一览表

4. 中山大学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情况汇总表

 

科研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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