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汇总:《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

2015-05-07

 

此次修订与我院老师密切相关的几个关键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引入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

  2.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了比例限制。一是在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基础上,增加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二是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

   3.进一步完善了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4.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将原全部预算调整事项均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调整为: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依托单位审批。

  5.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强调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应当按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设备费、大宗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

        6.加强对合作研究经费的监管。

 (1)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2)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3)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修订发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近日修订印发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自2015年4月15日起施行,适用于经批准资助的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各类项目。

  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与原办法相比,《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对不同类型的项目分别采用定额补助式和成本补偿式两种资助方式。二是建立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三是扩大劳务费开支范围,并取消比例限制。四是进一步完善结余资金的管理。五是将部分预算调整权下放到项目依托单位并对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六是采用公务卡结算、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等举措加强资金监管。

  下一步,财政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将启动培训工作,并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积极推进改革,抓好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依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等政策落实。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情况答记者问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国基础研究和科学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团队建设,近日,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了《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5〕15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为了更好的贯彻执行《资金管理办法》的各项条款,财政部教科文司、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财务局有关负责同志就修订情况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请介绍一下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背景。

  答:近年来,国家财政对自然科学基金投入大幅增长,从2002年19.7亿元增加到2014年194亿元,年均增长率达21%。科学基金项目资助强度稳步提高,资助格局不断调整优化,形成了由研究项目系列、人才项目系列和环境条件项目系列三大资助格局,作为资助主体的面上项目平均资助强度由2002年19.9万元/项提高到2014年79.57万元/项,较大地改善了基础研究的资助环境。

  《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自2002年颁布以来,对于规范项目资金管理,保障项目研究工作的顺利开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自然科学基金面临的外部环境变化以及国家财政科技资金管理的新要求,原办法亟需修订完善:

  一是近年来,项目依托单位开展研究的条件和环境发生了较大的改变,原办法一些内容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科研资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涉及预算调整程序、劳务费比例以及对依托单位管理成本补偿等方面,在科技界有着较大的改革呼声。

  二是2007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颁布,从立法上进一步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为进一步做好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础。2011年《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以下简称434号文),对完善科技资金管理制度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2014年《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以下简称国务院11号文)和《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64号文),对进一步改进和加强科研资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修订《资金管理办法》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执行国务院11号文等科研资金管理文件的具体措施。《资金管理办法》是未来指导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使用与管理的重要制度。

  问:修订《资金管理办法》的原则是什么?

  答:《资金管理办法》的修订遵循了以下三条重要原则:

  第一,遵循基础研究活动规律,保障科学家探索自由。在国家创新体系建设中,自然科学基金的战略定位是:支持基础研究,坚持自由探索,发挥导向作用。基础研究涉及学科范围广泛,注重原始创新,研究具有较强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首先要符合基础研究的活动规律。

  第二,遵循财政预算管理总体要求,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自然科学基金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管理上要体现财政资金预算管理的要求。

  第三,遵循自然科学基金管理特点。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申请量大面广,评审时间有限,评审工作需要统筹考虑;资助项目数量多,多数体量小;项目类型多,资助强度差异大,因此,《资金管理办法》应具有普适性。自然科学基金委与项目依托单位没有隶属关系;依托单位因性质、规模和地域不同,管理方式存在差异,所以《资金管理办法》有些规定应比较原则,将结合依托单位情况进行细化。

  问:《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的内容主要有哪些?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分为总则、项目资金开支范围、预算的编制与审批、预算执行与决算、监督检查及附则共六章三十九条,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将《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4号)、《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2〕65号)合并修订为《资金管理办法》,适用于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所有项目目前自然科学基金资助的基础科学人才培养项目(除延续项目外)已经取消,剩下的青年项目、面上项目、重点项目、重大项目、重大研究计划等项目都适用于《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进一步完善了项目资助方式。现阶段,对于占基金资助体量较大的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等多数项目类型,由于申请量大,自由探索性强,继续采取定额补助的资助方式以便于管理;对于重大项目和重大科研仪器研制项目两类项目,由于研究目标明确,资金需求量较大,采取成本补偿的资助方式,更能够据实反映不同学科、类型科研项目的实际需求。

  第三,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资金管理办法》引入了间接成本补偿机制,将项目资金按照直接费用、间接费用进行了划分。这一做法符合科研活动规律,体现了科学化管理的要求。通过提取一定比例的间接费用,补偿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有利于促进科研机构的良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强调依托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四,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了比例限制。根据国务院11号文有关规定,《资金管理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一是在研究生、博士后等人员基础上,增加了没有工资性收入的临时聘用人员;二是将临时聘用人员的社会保险补助费用纳入劳务费开支范围。同时,《资金管理办法》取消了劳务费比例限制。

  第五,进一步完善了结余资金的管理项目通过结题验收且依托单位信用评价好的,项目结余资金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后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应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于未通过验收和整改后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或单位信用评价差的,结余资金应当在验收结论下达后30日内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学基金委。此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如需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可以向依托单位提出申请。

  第六,进一步下放了预算调整权限由于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资金管理办法》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将原全部预算调整事项均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调整为:项目预算总额不变的情况下,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调剂使用。设备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由依托单位审批。

  第七,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资金管理办法》根据财政财务管理以及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了经费监管。主要包括:一是明确了财政部门、自然科学基金委、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职责,强调了依托单位是项目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二是对于部分资金支出提出了实行“公务卡”结算的要求,减少现金支出,实现“痕迹”管理;三是进一步明确规定了资金使用中不得开支的内容;四是对于成本补偿方式资助的项目,增加财务中期检查和验收的环节。

  问:实施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有什么考虑?

  答:《资金管理办法》将项目资金分为间接费用和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指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包括依托单位为提高科研工作的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开始实施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主要有以下几点考虑:

  第一,落实国家政策要求。国务院11号文、434号文等文件,对科研支出实行间接费用政策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订《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了以上文件对间接费用的相关要求。

  第二,与国际惯例接轨。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个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通常,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结合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三,满足科研的实际需要。原办法中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广大科研工作者难以从项目中获得创新激励。新办法以间接费用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

  问:《资金管理办法》对合作研究有什么规定?

  答:项目组成员中有除依托单位以外的人员,该人员所在单位视为项目的合作研究单位。其中,如需要向合作研究单位转拨经费的,依托单位应与该合作研究单位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并在以下方面遵循相关规定:

  第一,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和合作研究单位参与者应当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分别编报资金预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负责人(或申请人)汇总编制。

  第二,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依托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当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

  问:《资金管理办法》还有哪些新的管理举措?

  答: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适度放开了项目资金使用的条件限制;另一方面,《资金管理办法》也加强了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出台了一系列新的举措,包括:

  第一,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管理制度和评价机制,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承诺机制。依托单位应当承诺依法履行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应当承诺提供真实的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要求建立项目资金管理信用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对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资金管理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对依托单位信用评级、绩效考评和对项目负责人绩效考评以及连续资助的依据。

  第四,要求建立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自然科学基金委应当及时公开非涉密项目预算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依托单位应当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资金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项目组人员构成、设备购置、外拨资金、劳务费发放、以及结余资金和间接费用使用等情况。

  第五,要求依托单位应当按年度编制本单位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报告,全面反映项目资金年度收支情况、资金管理情况及取得的绩效等,并于下一年度3月1日前报送自然科学基金委。

  问: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资金管理办法》?

  答:新修订的《资金管理办法》有许多新的变化和管理举措,是一项涉及面广、影响深远的改革。《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协作配合,共同努力推进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重点关键任务的落实。根据国家科技计划改革的整体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的具体内容,积极推进改革,抓好间接费用政策落实、依托单位信用评价体系、项目资金信息公开机制等重点工作。二是加强宣传培训,做好政策解读。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将尽快启动全国范围内的宣传培训工作,统一培训材料,统一解释口径,确保依托单位和广大科研人员尽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三是及时了解《资金管理办法》发布后各方的反应,认真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政策执行落实到位。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管理使用有了新规定
科研经费今后怎么花(聚焦?科研体制改革)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由财政部、自然科学基金委联合修订发布。作为科研资金使用与管理的改革新举措,相关政策制定有何考虑?身处科研一线的工作者怎么看?如何让科研资金财尽其用、真正促进我国科技创新?就相关问题,记者采访了自然科学基金委相关部门负责人和科研一线工作者。

  依托单位从只拿5%管理费,变为水、电、暖、绩效等可依规列支间接费用

  “多年来,来自国家财政投入的科研经费,只能用于科研本身的直接成本,对于支撑学校整体科研实力的基本设施建设、管理运行与人才培养、学科建设等,一直都没能发挥补偿和支持作用。由于经费不足、资源紧张,教师开展科研活动,往往面临‘无锅下米’或‘锅小了不好盛米’的尴尬。”南京一所理工科高校教授李伟(应要求为化名)告诉记者,此番改革有望从制度层面,改善科研成本补偿机制。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财务局局长郑仲文介绍,从前项目经费包括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管理费及劳务费。修订后,与科学研究直接相关的部分,即设备费、材料费等研究经费、国际合作与交流经费及劳务费被作为直接费用,原来的管理费被单列成间接费用。间接费用是依托单位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为项目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及绩效支出。

  “以前,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助,只占项目经费总额的5%,与实际需求相差较大,新办法以间接费用的形式,提高了对依托单位的管理成本补偿,以绩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对科研工作者的激励。”郑仲文表示,建立了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不仅是落实国家政策要求,也是与国际惯例接轨。例如,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很早就实行了间接费用政策。一般来说,NSF会通过与各高校进行谈判,来确定间接经费在整个资助经费中所占的比例。谈判学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间接经费所占比例就会相对较高。

  郑仲文表示,办法中的项目间接成本补偿机制结合了我国科研管理实际。“我们对间接费用,制定了统一的上限比例,同时要求间接费用的核定,要和依托单位的管理状况、信用等级挂钩,以促进依托单位履职尽责,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为科学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劳务费从15%变为上不封顶,会议费等三项支出在不超预算前提下可调剂使用

  “探索性研究项目当然可能失败,必要时,适当调整研究方向也是允许的。”江苏省内一家医药类高校教授张伟(应本人要求为化名),曾多次申请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他告诉记者,一项试验一旦失败,就得另起炉灶,不但此前思路和试验材料作废,还需投入更多新的原材料、试剂等,原来20万元的预算,很可能就变成了50万元。再比如,科研中与合作方专家沟通非常重要,如果专家临时有事要去外地甚至国外,额外增加的差旅费往往无法避免。但这些资金使用的“变故”由于与申报预算有别,审计时往往会被卡死。

  郑仲文表示,正是考虑到基础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确定性,办法进一步下放了部分预算调整权限——将原来全部预算调整事项均需报自然科学基金委批准,调整为特定预算如需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依托单位审批。“放宽了部分资金使用条件,就是为了突出人在科研中的核心作用,让科研人员能够更好地进行基础研究的自由探索。”

  对此,曾获多项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东南大学土木工程学院的何小元教授举了个例子。按此前规定,自由探索类基金的分配是劳务费15%以内、国际交流费15%以内、管理费5%,剩下部分为出差、仪器设备、材料等研究费用。重大立项类基金的分配,是劳务费10%以内、国际交流费10%以内、管理费5%。按办法中规定,项目直接费用预算确需调整的,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不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的前提下,可以调剂使用,这样一来,资金安排更合理、更灵活。

  对于办法扩大了劳务费的开支范围,并取消劳务费比例限制等规定,郑仲文坦承,以前项目经费不能用于支付在职人员的绩效,只有极少部分用来支付非项目人员如研究生的劳务费。这种方式被诟病为“见物不见人”,不利于激发研究人员的创新热情。何小元告诉记者,“按2002年的方案,劳务费占15%的比例,现在则上不封顶。”他认为,这一变化有利于鼓励教师带动更多学生投入科研项目,充分锻炼和发挥其才智和潜力。

  在张伟看来,完善结余资金管理也有很强的现实意义。“一般情况下,申报自然科学基金的项目都不是白手起家,必然有一定的基础,这些投入从哪里来?”张伟分析,办法规定结余资金经监督管理在两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专门用于基础研究的直接支出,这让高校的科研经费增加了一定的自主性。何小元也认为,结余资金可用来支持后续的专利申请、论文发表及后续项目预研,而新办法中的定额补助和成本补偿等资助方式,也尽可能将科研失败造成的风险降到最低,很符合科研规律。

  不仅有严格的财务监管制度,还有评价、承诺和公开机制

  “科研经费的使用与管理,这两年越来越严格规范了。”张伟坦言,科研经费以往管理漏洞不少,多年前就曾有高校教师在外开设私人公司,通过签订协议,将资金外转到该公司名下使用,直接导致科研经费“体外循环”。

  而随着近年来经费管理渐趋严格,专业审计人员开始入驻高校加强监管,与项目无关的经费支出得到了遏制。何小元说,近年来,学校严格按照预算书报销,预算中没有的费用都不能报销。而在张伟所在的学校,课题负责人有专门的经费卡,报销需同时出具发票和经费卡,要经包括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内的三人签名才能生效,虚假发票已很难蒙混过关。

  办法中出台了一系列对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的举措,包括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学基金特点的绩效管理、评价机制和项目资金管理承诺、信用和公开机制等。对何小元来说,科研经费的监管正是他最关心的内容。

  何小元认为,从硬性管理的角度说,严格的财务制度必不可少,同时,包括承诺机制、评价体系等在内的软性管理也非常重要。“研究工作的诚信记录是非常必要的,资金给哪些人可以做出成果来,都可以通过连续的监督来辨别。就像学生学得如何,能从平时表现看得出来一样。”何小元认为。

  南京工业大学一位教授告诉记者,要提高科研基金使用效率、杜绝学术腐败,一方面需要加强职业素养,另一方面也要给他们合理的待遇,抓成果、讲实效的绩效奖励就非常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