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2018年版)
第一章 总 则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医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审批、管理和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医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宗旨
促进医院国际合作与交流,注重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的实效,更好地为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
第二条 归口管理部门
院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是医院因公临时(180天以内)出国(境)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在岗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
第二章 审批原则和要求
第四条 凡是以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教职员工身份出国(境),包括但不限于教育教学活动、交流访问、科学研究、学术访问、调研、培训、出席国际会议及国际学术组织履职等,无论使用医院经费还是非医院经费(包括接受境外资助、邀请方或第三方资助等),均须通过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持因公证照出国(境),不得持因私证照。
第五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出访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提供真实规范的邀请函和具体日程安排。邀请函必须从出访国/地区本土发出。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
第六条 出访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结果执行出国(境)任务。严禁以任何名义前往未报批国家(地区),包括未报批的“申根国家”和互免签证国家。严禁擅自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变更出访路线或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或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安排。
第七条 出访人员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期间不得从事与出访任务无关的活动,不得办理因私事务(如探亲、访友、旅游等)。严禁变相公款旅游,严禁安排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娱乐活动。出访每次不得超过3个国家和地区(含经停国家和地区,不出机场的除外)。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坚持少而精的原则,符合任务需要,严禁拆分组团或组织“团外团”、分别报批等。严禁派人为出访团组打前站。不得携带配偶和子女同行。
第八条 出访分为学术出访和非学术出访两类。学术出访指学术交流合作,包括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术访问、出席国际学术会议以及执行国际学术组织履职任务等;非学术出访指行政出访及一般性中外院际工作交流。
第九条 学术出访的出国批次数、团组人数、在外停留天数可根据实际需要安排。
第十条 出国(境)进行学术访问,须与邀请单位或个人有交流合作关系,须具有较强的实质性和学术性内容,并与自己的医疗教学科研工作密切相关。
第十一条 出国(境)参加学术会议,原则上须有学术论文被会议接受并应邀在会议上报告,或在会议中担任一定职务。原则上不得使用同一篇论文参加多个学术会议,或同一篇论文多人参加同一会议。
第十二条 出国(境)参加国际会议者必须具有较强的外语表达和交流能力。配有翻译的组团出访或赴汉语通用地区,对出访人员可免除外语要求。
第十三条 按程序报医院批准的学术出访人员,根据会议或培训通知给予一年最多2次公假,每次不超过7天(含公休及节假日)。超出部分,经科室同意,利用个人假期补足。
第十四条 非学术出访,出访3国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10天(含离、抵我国国境当日,下同),出访2国不超过8天,出访1国不超过5天,赴拉美、非洲航班衔接不便的国家的团组,出访2国不超过9天,出访1国不超过6天,赴港澳地区访问一般不超过3天。出国团组总人数不得超过6人,赴港澳团组总人数不超过8人。
上述出访团组人数、国家数、在外停留天数均为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必须用满。
非学术出访原则上每年不超过60天。
第十五条 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凡可由较低级别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较高级别人员出访;凡可由专业人员完成的任务,原则上不得派非专业人员出访。
第十六条 医院领导原则上不得出国(境)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院内各科室自身能够完成的任务,不得邀请院领导或院内其它科室的负责人随团出访。
第十七条 院内各科室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本科室各级党政管理人员的年度出访计划并严格执行,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不安排照顾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安排考察出访。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外出访的,应在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医院党政正职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或同时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和地区。
第十八条 已经离休、退休的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境)执行公务。已离开医院且所从事工作与医院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医院安排因公出国(境)。对于少数有特殊专长的人员,离休、退休后又返聘的,如确属工作需要,别人不能替代,且本人身体健康能够承担出访任务的,可酌情批准,除按照规定要求审批外,还需提供由人力资源处出具的返聘证明或在职证明。
第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必须身体健康,能保证完成出访任务。70岁以上人员须提交医院出具的健康证明。
第二十条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须购买境外意外伤害及医疗保险。保险费用可从相关出访费用来源支出。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二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按规定认真填写《中山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申报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一般需提前两个月办理审批手续,医院对出国(境)人员审批负有第一责任。
第二十二条医院教职员工因公出访,先由本科室行政、党(总)支部负责人审批。临床专科副职或以下人员,由专科正职审批;专科正职由大科正职审批;大科正副互相审核。行政后勤人员,由处室(或直属科)正职审批;处室(或直属科)正副职互相审核。如上述负责人出差或休假,经本人同意可委托其他人代签。副处实职或以上由院长办公室审批。
出访申请表再经人力资源处审核;如使用医院经费,需由经费负责人、经费主管部门审核,再经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进行经费审核;出访资料送院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审核后,报分管因公出国(境)行政、党委领导审批。审批通过后送中山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办理校内审批手续。
第二十三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所在科室行政负责人主要就出访人业务能力、出访任务是否与其身份相符、是否切合工作需要、申请期间其医疗教学科研工作是否已安排妥当、邀请单位及邀请信内容真实性、行程安排是否合理、论文是否合适与会宣讲等方面进行审核;党(总)支部负责人主要就申请人政治素质、廉洁自律、出访纪律、家庭及本人健康情况进行审核;
人力资源处主要就申请人个人基本信息及科室审批手续进行审核;
科研与学科建设处主要就使用科研经费出访的合理性、必要性等情况进行审核;
财务与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出国(境)预算下达并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进行费用报销;
院长办公室主要就出访申请材料形式和内容完备性进行审查,包括因公出访管理政策把握等,并在各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意见基础上,提出审批意见或建议,供医院领导审批时参考。
第二十四条 正处实职人员由院长、分管党委领导审批;医院党政正职互相审核。
第二十五条涉及下列情况,还须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
1. 省管副厅级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按规定先报分管省领导审批,同意后再报主管外事/港澳台事务的省领导审批。
2. 正、副厅级干部赴台须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3. 教职员工申请多次赴港澳,须报省港澳办审批。
4. 赴港澳地区访问、出席学术研讨会,如涉及官方交往或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须报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审批。
5. 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须报广东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和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
6. 出访任务涉及敏感或热点问题,须报教育部审批,或由教育部商有关部门审批。
7. 出访任务涉及国家安全问题及可能影响国家关系,须报教育部,由教育部征求外交部意见后审批。
8. 前往未建交国家因公访问,须报教育部审核,再报外交部审批。
9. 其他按规定需要上报审批的。
第二十六条为规范正常医疗教学秩序和出访秩序,医教研人员每年12月1日前需报送下一年度开展学术交流合作年度计划,由院长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并报中山大学科学研究院及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第二十七条 除受中央委托、应对海外突发事件、履行外交特殊使命或需要保密事项外,因公临时出国(境)执行公务的教职员工,需事前同时在医院OA公示专栏、中山大学校内局域网“我的中大”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栏如实公示有关团组和人员信息,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及其他需要事先申报的事项(如是否选择外航、入住会议组织方指定或推荐酒店是否存在超出住宿费用标准的情况、是否安排对外宴请和赠礼等)。如上述内容在后续实际出访中发生重大变化,则需要重新进行公示。申请人提交出访申请材料时,需同时提交《中山大学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境)公示表》,由医院主管院领导签字确认。未按要求公示公开的,不予审核审批,财务部门不予核销出访费用。
出访团组回国后,应向院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科提交因公出访情况报告表,并同时在医院内部公布。对群众反映有问题的出访团组或人员,由监察处(纪委办公室)认真核实。对确有问题的,将采取切实措施,严肃查处,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 根据国家要求,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出访团组应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总额,科学合理地安排经费预算。严格执行医院关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管理规定。
第二十九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明确因公出访费用来源,并由经费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三十条 因公临时出国(境)不使用医院经费,仍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三十一条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因所在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境),出访费用须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第三十二条 党政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不得违规接受任何境内外企业的资助,不得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
第三十三条 出访人获得出访任务批件后,可凭中山大学任务批件、因公申报表复印件和因公护照复印件等材料到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在预算范围和报批经费项目内办理财务结算和报销,不得擅自转用其它经费来源办理报销。对原审批经费余额不足或出国费用超出项目出国预算总额要转用其他经费的,须经费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填写因公特殊情况说明表报医院、中山大学审批同意。
第三十四条医院财务严把核销关,按财政部及医院制定的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批出国(境)费用。出国(境)人员报销时,必须提供出国(境)任务批件、因公出访情况报告表、本次出访证照的签证/签注页和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及费用明细单据。各种报销凭证需用中文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和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实际出访安排(出访日期、路线、地点、费用等)与批件不一致,出访人须填写因公特殊情况说明表,报医院主管院领导审批。
第三十五条未经报批自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访问者,医院财务不予安排出国用汇和办理报销。因私出国(境)者,不得使用公款。
第五章 证照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六条 医院教职员工因公临时出国(180天以内)或因公临时赴港澳公务访问交流(30天以下),须持用因公护照或通行证。如确为中央和广东省下达的紧急公务活动需持个人普通护照出国,则应说明理由并按组织人事管理权限报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三十七条 医院教职员工因公赴台湾,必须持用《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严禁违规赴台旅游,严禁持护照赴台湾,严禁绕道第三地赴台,严禁在境外以任何形式擅自向台方提出赴台申请。
第三十八条 持有多次往返签证/签注因公证照的人员,每次出访前均需办理校内审批手续,不得未经审批出访,甚至出国(境)办理私人事务。每次出访后都要交还证照统一保管。
第三十九条属于以下情况,出访人员可持用本人有效证件出境,但须提前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报批手续,不得事后补办:
(一)受聘在医院工作的港澳台籍人士、外籍人士,以及持其他国家(或地区)永久居留证的人士;
(二)其他经医院、中山大学同意可持个人普通证件出国(境)的情况。
第四十条 任何人员不得同时持用因公和因私两种出国(境)证件出访。因私出国(境)不得使用因公出国(境)证件。
第四十一条按规定因公证照须由中山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负责统一保管,不允许个人自行保管证照。出访人完成出访任务后,须在5个工作日内个人交回证照;领取证照后因故未出境者,从决定取消出访任务起5个工作日内个人须交回证照。逾期不交的个人,暂停受理其因公出访业务。待归还证照后,由出访人提交未按期归还证照书面合理解释后,方可重新受理该出访人因公出访业务。
第四十二条如在国内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及时将报案回执和有关详情书面报告交院长办公室,再报送中山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中山大学加具意见后报发照机关,按规定注销。
第四十三条 如在国(境)外遗失因公证照,应立即向当地警察机关报案,并及时将报案回执和有关详情书面报告交我国驻当地使领馆或有关机构,经其核实后按规定补发旅行证。凭旅行证回国后及时将有关详情书面报告交院长办公室,再报送中山大学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事务办公室,由中山大学加具意见后报发照机关,按规定注销。
第四十四条 遗失有效因公证照的,原则上自到发照机关报失之日起3个月后才可申请办理新证照。对未及时报告遗失情况的人员,将视情节予以处罚。
第六章 外事纪律
第四十五条 因公临时出访的行前外事纪律教育由出访人所在科室党支部负责人和院长办公室国际合作与交流科共同负责,根据出访任务采取个人阅读材料、团组集中教育、团组负责人重点谈话和团员个别提醒等方式。
第四十六条 出访人员和团组在境外应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指导和监督,遇到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
第四十七条 出访人员应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医院利益,不做有损国家和医院声誉的事情,不得从事与自己公务身份不相符的活动。不得就国家安全、领土主权、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问题发表与国家政策相悖的不当言论或有不当行为。
第四十八条 两人以上团组须指定一名团长,除负责主持与外方的交流外,还要负责管理和督促团组成员遵守各项外事纪律。在境外期间,团组成员必须服从团长的领导,因私外出须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不得随意单独行动。
第四十九条 严禁以任何理由出入赌博场所或以任何形式的资金参与赌博;严禁出入色情场所和观看色情表演,不得参加涉及低级趣味的娱乐游览项目;不得借出访之机谋取私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送礼品;不得使用公款大吃大喝,聚众酗酒;不得使用公款购买高档消费品、礼品或参加高消费娱乐活动。
第五十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安全保密意识,未经批准,不得携带涉密载体出访;在境外期间须妥善保管内部资料,未经批准,不得对外提供内部文件和资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不得泄漏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应急应变意识,注意防范反华敌对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
第五十二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防盗、防抢、防诈骗的自我保护意识,遇到重大事项应及时与我驻外机构取得联系。
第五十三条 出访人员须增强证照管理意识,在境外期间,由本人或指定专人妥善保管证照,回国后按规定及时上缴。
第五十四条 出访人员应诚实、守信。在因公出访手续办理过程中及出访期间,若有下列行为,以书面形式通报本人及相关部门,当次所有出访费用全部自理,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因公出国(境)申请:
(一)虚报团组级别、出访任务、国家数、天数等,伪造申报材料、签证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实际出访未按照报批的计划执行。未经批准,擅自更改出访路线、无故提前出访或延期归国;
(三)以因公出国(境)为名办理因私事务。
对严重违规违纪的出访人员,医院还将按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将根据情节追究团长责任,以及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监督与问责
第五十五条 医院的党政负责人、经费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负责人应严格把关,切实履行审核职责,确保正常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秩序不受影响。
第五十六条 强化对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监督管理,以适当方式定期公布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情况。
第五十七条对以学术交流合作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等违规违纪行为,纪检监察机构要严肃追究责任,并依规依纪惩处。
第五十八条医院行政负责人是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审核部门以及相关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既要把好审核审批关,也要把好监督检查关。监察处(纪委办公室)履行监督、追责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根据相关管理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同时对相关管理部门及有关领导问责。
第五十九条 院长办公室对因公出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审核。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室、人力资源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经医院院长书记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和管理规定》(附一办〔2015〕3号)同时废止。
第六十二条 原发布的有关医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