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一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资金
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社会捐赠资助资金的管理,确保捐赠资助资金的规范使用,根据原卫生部《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规财发〔2007〕117号)和我院《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实施细则(2012版)》(附一办〔2012〕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社会捐赠资助资金,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资助人)以自愿无偿向医院提供支持与帮助的资金。
第三条 医院以法人名义接受社会捐赠资助,捐赠资助资金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条 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要充分尊重和体现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做到专款专用。
第五条 捐赠资助资金的使用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合理安排,按规定使用。
第六条 非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根据捐赠资助人的意愿由医院统一支配使用;限定用途的捐赠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限定用途的捐赠资助资金实行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经费预算未提交或未经审批的,经费不得使用。
第八条 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应当根据捐赠资助资金的用途,遵循目标相关、政策相符和经济合理原则。
第九条 捐赠资助资金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预算应在规定使用范围内编制(填写《社会捐赠资助资金预算开支审批表》,详见附件),餐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讲课费、劳务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并于提交《捐赠资助申报审批表》时一并提交。
第十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额度在规定期限内使用捐赠资助款,在职能范畴内承担预算执行和控制责任。
第十一条 各主管职能部门根据捐赠资助资金的不同用途进行项目管理;财务处负责指导、审核项目经费预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 各项捐赠资助资金的支出须执行国家和医院的相关规定,按照经费预算开支,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不得购买礼品、购物卡;不得用于出国费用开支。
第十三条 委托旅行社办理的会务、活动项目,报账时须附会议、活动代办协议(合同)及旅行社出具的费用明细清单。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根据项目分设明细会计科目核算捐赠资助资金,并负责指导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协议或合同约定在其权限范围内使用捐赠资助资金。
第四章 反馈与监督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应将捐赠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反馈至各项目负责人,定期在院长书记办公会议报告,每年在职工代表会上向全院职工公开,接受职工、捐赠资助人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六条 捐赠资助资金的管理与使用接受政府相关部门及院内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用于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卫生技术人员培训、医学交流等捐赠资金使用期限为一年;用于科学研究、贫困患者救治、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等捐赠资金使用期限为三年。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社会捐赠资助资金预算开支审批表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社会捐赠资助资金预算开支审批表
申 请 科 室 |
| 项目编号: |
项 目 名 称 |
| |
资 金 性 质 | □ 限定用途 □ 非限定用途 | |
资 金 用 途
| □ 面向公众的健康教育 □ 卫生技术人员培训 □ 医学交流 □ 科学研究 □ 贫困患者救治 □ 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设施建设 | |
资 金 预 算 (具体金额)
| 餐费___课酬费___ 差旅费___ 资料费__住宿费___ 场租费___ 科研业务费___ 实验材料费___ 仪器设备费___ 实验室改装费___ 患者救治___ 其他___ | |
项目负责人签名 |
| |
财务部门审批 |
| |
院领导审批 |
|
注:1.10万元以上的,附院长书记会决议。
2.学习班、会议餐费标准为50元/人/餐,预算需提供参会人数。
3.餐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30%。
4.讲课费、劳务费报销金额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