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第一季度政治学习内容

2011-04-14

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医院科学管理,强化职工对相关制度的理解,确保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同时结合近期在我院开展的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按照医院党委的安排,现组织广大职工对临床相关核心制度及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有关文件和精神进行学习,请各科室结合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安排好时间组织员工认真学习,让广大职工了解并熟悉各自岗位的规定与流程,指导本职工作,以强化医院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防范商业贿赂。具体内容如下:

学习内容
文号
学习范围
《中山一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附一医〔20104号文
临床科室
《中山一院会诊制度》
附一医〔201011号文
《临床检查危急值报告登记制度》
附一医〔201020号文
《手术分级管理制度》
附一医〔201021号文
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详见
复印材料
全院职工

于蓝在全省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相关文件汇编(2010年)》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本次学习列入2011年第一季度政治学习质控检查,要求在3月25日前完成,并做好政治学习登记,将政治学习回执表(要填上处、科室名称、负责人签名、字体要端正)交到党委办公室。

                                        党委办公室 
                                        2011-2-21

在全省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广东省副省长 雷于蓝
(2010年12月16日)
同志们:
今天,我们召开全省电视电话会议,对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刚才,志彬同志就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作了部署,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下面,我谈两点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卫生系统行风建设面临的形势和任务,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
近年来,全省卫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动卫生事业科学发展并取得积极成效。特别是在支援抗震救灾、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特大洪涝灾害中,全省医务人员不辞辛劳、冲锋在前、救死扶伤,彰显了白衣天使的良好形象。在防治非典、防控H1N1、查处“三鹿奶粉”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全省医务人员迅速行动、沉着应对,忠实履行了人民健康卫士的神圣职责。在日常工作中,广大医务人员切实转变作风,不断提高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不断增强以病人为中心的宗旨意识和廉洁从医意识,涌现了省中医院、高州市人民医院和钟南山、王玲、郭春园等一大批先进典型,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好评。
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目前卫生系统在行风建设和纠风工作方面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与党和政府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望相比,还存在差距。“看病难、看病贵、药价高”仍然是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之一。据省情调查研究中心今年7月推出的“社会温度计”专题调查,群众认为我省最重大社会问题中,“看病难、看病贵”位居第二,占33.7%;居民最希望政府改善解决的问题中,排第一位的是“看病难、看病贵”,占33.2%;城镇居民生活最困难的问题中,“看病贵、药价高”排第3位。造成药价高的原因有很多,药品回扣就是其中之一。据统计,2009年全国卫生系统查处行业不正之风问题512件,948人受到处理;查办商业贿赂案件445件,286人受到处理,其中刑事处罚116人。我省查处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22件,涉及金额831.6万元,受党纪政纪处理52人,其中12人还是医院的正副院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医务人员收受回扣属于受贿行为,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从我们卫生系统内来看,收受“红包”、“回扣”行为的后果也是严重的:一是败坏医德医风,玷污了“白衣天使”的光荣称号和“人民健康卫士”的神圣职责。二是导致医疗费用上升,损害群众切身利益。三是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妨碍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四是扰乱医疗秩序,浪费医疗资源,加剧医患矛盾。五是断送了一批医务人员的前程。
这次拍摄的专题暗访片也反映出四个突出问题:一是现象比较普遍。暗访组的人员在医院这样简单地暗访,就能发现这么多问题,而且涉及到的都是比较大、有影响力的医疗机构,在地域上既有省城的,也有市里面的,说明问题还比较普遍。二是问题比较严重。珠海“5.27”专案说明,一些涉案人员收受回扣的数额非常大,涉及的医疗机构多,9所公立医疗机构都牵涉,药剂科等权力集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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岗位成为案件多发高发的高危岗位。三是治理整顿回潮很快。2006年全省集中开展治理取得了明显
成效,商业贿赂行为蔓延势头得到了遏制。但是近年来,回扣问题又再次回潮。四是非改不可、非纠不可。近年来,虽然我们不断加大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纠风工作力度,包括推进药品集中招标、阳光采购、阳光用药、医德考评及其它改革措施,并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转入常态化,但结果还是不能令人满意。这次专题暗访片曝光了我们部分医疗机构存在的不正之风问题,其性质之恶劣,危害之严重,发人深省,已经到了非改不可、非纠不可的时候了。
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下大决心解决老百姓“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全社会对改革成效抱着极大的期待。目前我省正处于推进和落实医改任务的关键时期,任务繁重、困难不少,如果让收受“红包”、“回扣”等不正之风在卫生系统滋生蔓延,不仅会严重阻碍改革进程,还可能葬送已取得的改革成果。各级主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卫生系统的干部和从业人员,深切认识自己肩负的责任,切实增强深入开展专项治理工作的责任感,迅速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决纠正违背职业道德、损害群众利益和行业形象的不正之风。
二、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扎扎实实抓好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
针对纠风暗访片中反映出来的医药回扣问题,省里决定,从今年12月起到明年3月底,集中开展一次卫生系统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行动。各级各单位要坚持加强教育与严格自律相结合,规范行为与查处违纪违法案件相结合,行业内的治理与行业外的规范相结合,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强化措施,使这次集中治理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这次专项治理工作安排了三个多月时间,任务很重,要求也很高,又正值岁末年初,正是各级各单位冲刺完成年度任务和谋划来年工作的最紧张最繁忙的时候。在这个时候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压力无疑会增加。各级各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克服畏难情绪,扎实开展好这次专项治理。特别是参加今天会议的大部分同志都是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也有部分是与医药卫生相关的行业和系统的领导,大家都要立足于各自系统和各自行业,下决心着力纠正,形成齐抓共管的治理局面。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为了加强对这次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指导,省里成立了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由我担任组长,志彬、通海、元胜三位同志为副组长,省政府纠风办、省治贿办、省检察院、省经济与信息化委、省公安厅、民政厅、卫生厅、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等单位有关领导为成员,办公室设在省卫生厅。各地和各医疗卫生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加强对专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协调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的问题。
(三)切实把握政策界限。这次专项治理,既要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回扣问题,又不影响医疗卫生业务工作的开展,必须处理好两者的关系。要坚持以教育为主、整改为主,关键是堵塞漏洞,管住今后。因此,要把握好政策,既要解决问题,又不搞人人过关。以这次专项治理为界限,只要把前段收受的红包、回扣上缴了,把有关问题跟组织讲清楚了,可在行业自律范围内处理。在这个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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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要依党纪政纪和法律从严处理。
(四)切实加强沟通配合。医药回扣问题发生在卫生系统,但绝不就是卫生系统内的事。在这次专项治理工作中,除了卫生系统要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外,作为医药企业相关的管理部门、行业也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治理,形成齐抓共管、“收”“送”兼治的综合治理格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职责提出具体的治理措施,规范医药企业行为,以治“送”的明显成效,配合和支持卫生系统开展的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行业协会和社团组织要发出行业自律的倡议,彻底破除收送医药回扣的潜规则。
(五)切实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专项治理仅仅是一个工作阶段,各地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间内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更重要的是要完善制度,建立长效机制,通过这次专项治理,总结出卫生系统防控“红包”、“回扣”的有效途径,转化为常态化管理。要落实专项治理和纠风工作责任制,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总之,希望各级医疗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以此为契机,以更加坚决的态度,更加有力的措施,更加明显的成效,推进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保障医改工作的顺利推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
 
关于在全省卫生系统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摘要)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各医疗机构,省卫生厅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根据省纪委要求,省卫生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决定在全省卫生系统范围内集中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专项治理工作的目的要求
这次专项治理工作,重点治理医务人员及其他行政管理人员在医药采购,包括药品、医用耗材、设备、其它物资采购和使用过程中收受销售方贿赂和“回扣”的问题。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是卫生系统内部的行业集体自律活动,以自我教育、自查自纠、完善制度、执行纪律为主。通过这次集中治理,坚决遏制医药购销领域收受医药回扣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提高广大医务人员廉洁从医的自觉性,推动我省医疗卫生系统医德医风建设上新台阶,保障医改工作顺利推进。
二、专项治理工作的范围
全省各级卫生系统的公立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有医疗服务职能的公共卫生机构,有医药采购事项的事业单位,均要开展“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
三、主要内容和时间安排
 “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从2010年12月初起到2011年3月底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3)
 
(一)学习教育阶段(12月中旬前)。一是把《广东省纠风工作专题暗访片(二)》作为基本警示教育材料,组织本单位全体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观看。要把观看专题片作为政治要求,确保一个不漏,人人受教育。要通过观看专题片,开展一次抵制“红包”、“回扣”的党纪政纪法纪教育。要认真组织讨论,谈认识,表态度,提高认识,重申严禁收受“回扣”、“红包”的各项规定和制度。二是学习领会《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卫办发[2010]59号)精神,指导专项治理工作。三是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治理商业贿赂的有关法规文件。要通过观看专题片和专题教育,表明本单位纠正“回扣”、“红包”不正之风问题的坚定决心,促使全体工作人员牢固树立党纪、政纪、法纪观念,做到警钟长鸣,增强拒收“回扣”、“红包”和抵制商业贿赂的自觉性。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1年1月底前)。对照《专题暗访片(二)》和《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组织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自查自纠,凡是已收受“回扣”的人员,要将收受的“回扣”上缴单位。对在专项治理期间主动上缴的,不作为受贿对待。各单位要组织排查,根据举报线索和收集的其它信息,提出重点治理的问题。对问题清楚而认识不到位的人员,要进行诫勉谈话。对有条件“统方”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高风险岗位人员,要列入重点排查范围。在自查自纠阶段,要注意对在医院进行“统方”和送“回扣”的医药代表进行追查,掌握其个人资料和所在企业的名称,对证据确凿的,应向检察机关举报。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医药企业,要建立黑名单,按照有关规定停止采购该企业的产品。各单位在自查自纠中缴交的款项和其它物品,按有关规定登记造册,逐级上缴。也可以由缴交人直接汇入上级纪检部门设立的专门帐户。这次专题片暗访到的单位和个人,更要抓紧整改,争取主动。
(三)整改和完善制度阶段(2011年2月底前)。各单位要针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完善各项制度,提高落实制度的执行力。要根据专项治理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单位特点,对存在的其他行业作风问题一并进行自查自纠和整改,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一要建立医药企业人员院内活动暗访排查制度,行贿企业不良记录、停止采购行贿企业产品制度、医院信息系统保密管理制度等。二要建立完善医院内部药品、耗材、设备及其它物资的“阳光采购”、“阳光物流”制度,形成监督制约机制。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医院药品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对容易产生“回扣”的采购项目进行严格监控,对重点岗位人员不定时约谈,定期交流轮岗。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三要加快落实“阳光用药”制度。要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完善处方管理和处方点评制度,实行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纠正不合理用药,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四要完善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所有医疗机构2010年度医德考评工作要与“收受医药回扣专项治理工作”相结合,根据《广东省医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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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德考评实施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探索建立医务人员不良记录制度,对有不良记录的人员要限制使用。
(四)检查总结阶段(2011年3月底前)。由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纠风办,组织对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专项治理工作不认真、走过场的单位,要责成补课,并进行通报批评。
各地各单位可根据实际安排各阶段时间,但必须在3月底前完成整个专项治理工作,各阶段内容可穿插进行。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专项治理,是我省第一次针对医疗卫生行业医药回扣问题集中开展专项治理,要切实加强领导,务必取得实效。
(一)要高度重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加强领导,层层成立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自上而下逐级开展治理活动。党政一把手要亲自抓,亲自作动员部署,及时听取专项治理的情况汇报,对重要部门和重要岗位的人员要亲自谈话,带头自查自纠,带头抓检查落实。班子成员要按分工抓好分管科室专项治理工作落实。行政一把手要负总责,抽调专人组成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好每一阶段任务的落实。
(二)要讲究政策。专项治理工作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政策性强。既要坚决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回扣问题,又不影响医疗卫生业务的正常开展。要正确处理好专项教育活动和做好业务工作的关系。这次专项治理,要坚持教育为主、整改为主,关键是管住今后。要注意把握好政策,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只要认识到位,积极整改,可在行业自律范围内进行处理。对存在问题拒不自查自纠和整改的,经群众举报查实的,要严肃查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要抓典型。要把专项治理工作与深入开展的“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及时发现、总结、宣传一批医德医风建设好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引导作用,用身边的典型教育身边的人,带动整个系统的行业作风建设。同时,要抓反面典型,在专项治理活动过程中,对那些不听招呼、顶风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并选择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和治本作用。
(四)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政府纠风部门要加强与卫生行政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省政府纠风办和省卫生厅将对各地各单位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进行抽查。
专项治理活动结束后,省部属医疗机构和各地级以上市卫生主管部门要于2011年4月10日前将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情况报省卫生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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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各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自2006年以来,全国卫生系统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整体推进宣传教育、自查自纠、查办案件和长效机制建设,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明显成效,卫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制纪律观念、廉洁从业意识明显增强,医药购销秩序得到有效规范。但从近段时间发现和查处的商业贿赂问题来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出现了反弹,而且形式更加多样,手段更加隐蔽,严重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卫生行业形象,影响十分恶劣。为巩固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净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社会环境,现就进一步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深化对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认识,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是卫生系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是控制医药费用,缓解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实际行动,也是卫生系统反腐倡廉建设的重要任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充分认识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艰巨性、长期性,克服懈怠和麻痹思想,尤其是在当前推进医改的关键时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的经验和成效,查找问题和不足,明确形势和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定信心,深入持久地抓好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
二、继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牢固树立防止商业贿赂的思想道德和纪律法制防线
继续在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中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深入开展理想宗旨、职业道德、人文医学和正面典型教育,弘扬大医精诚、仁心仁术、尊重生命、精益求精的新时期医疗卫生职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增强职业荣誉感和社会责任感,形成重服务、讲奉献、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的良好风气。要加强法律法规教育和党纪政纪教育,尤其要加强对《刑法修正案(六)》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引导广大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强化法律意识、纪律观念,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自觉抵制商业贿赂,依法依纪廉洁从业。要结合卫生系统和本地区查办的商业贿赂典型案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以案说法,警钟长鸣,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醒和震慑作用,增强医疗卫生从业人员廉洁从业、诚信守法的自觉性。
三、加大查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力度,坚决惩处商业贿赂行为
查办商业贿赂案件是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巩固和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的重要保证,必须始终抓紧抓好。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加大查办案件的力度,拓宽案件信息与举报渠道,认真分析近年来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变化的规律、特点,对典型的商业贿赂案件,发现一起,查办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对收受商业贿赂的有关人员,要
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但尚未触犯刑律的从业人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6)
节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称资格或缓聘、解职待聘,直至解聘,以及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对于收受商业贿赂数额较大、时间较长、情节比较严重的,依据《执业医师法》等有关规定,视情节给予警告、责令暂停执业活动,直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坚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执纪执法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将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线索和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向有关执纪执法部门通报,并配合和支持执纪执法部门对行贿企业和个人的查处,坚决惩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方。要坚持对查办的商业贿赂案件进行汇总剖析,对案件暴露出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建章立制,从源头上防范腐败问题的发生,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四、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着力抓好防控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各项制度的落实
制度建设在防治商业贿赂中具有根本性和长期性。各地要在过去长效机制建设的基础上,结合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分析滋生商业贿赂的深层次原因,深入推进体制机制制度创新,研究制定切实管用的制度办法和监管措施。要认真开展临床路径和按病种收费试点工作,推进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建立完善权力运行监控机制,深化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长效机制建设工作。
要切实抓好长效机制各项制度规定的落实,提高制度的执行力。一是指导医疗机构继续实行按药品通用名开具处方、不当处方院内公示和点评、药品用量动态监测和超常预警等制度,积极探索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加强对药品使用的管理和监督,严格规范医生处方行为。二是切实抓好药品集中采购有关制度规定的落实,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有序进行。三是要合理确定医院领导的职责分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对涉及基建、项目招投标、药品采购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行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四是对容易滋生商业贿赂的重点部门和重点岗位的人员,要定期交流轮岗,并形成制度。五是要认真贯彻落实《医疗机构财务会计内部控制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接受社会捐赠资助管理暂行办法》、《卫生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加强经济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加大内部审计力度,建立事前、事中以及全过程监管控制机制。六是要严格执行《关于建立医务人员医德考评制度的指导意见(试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善记录考核制度,深化医德医风建设,将医德医风状况与医务人员的岗位聘用、绩效工资、晋职晋级、评先评优、定期考核等直接挂钩,充分发挥制度的约束和激励作用。
五、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医疗机构要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研究制订贯彻落实卫生部《关于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的通知》(卫办医发[2007]163号)的具体办法,采
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避免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计医师(7)
个人和临床科室有关药品、高值耗材用量信息。要对医院各个部门通过计算机网络查询医院信息的权限实行分级管理,对医院信息系统中有关药品、高值耗材使用等信息实行专人负责、加密管理,严格统方权限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统方,严禁为商业目的统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统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未落实统方管理要求的医疗机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尽快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统方或者为商业目的统方的,不仅要对当事人从严处理,而且还要严肃追究医院有关领导和科室负责人的责任。
六、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坚决打击商业贿赂行贿行为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卫政法发[2007]28号),已经建立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的省(区、市),要继续完善、规范管理;尚未建立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务必在今年内建立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及时将查处或掌握的商业贿赂案件情况逐级报送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要实行动态管理,对经执法执纪机关认定,在药品购销活动中存在行贿行为的企业或个人,都要及时列入本地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予以公布。对列入不良记录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要坚决取消其所有产品的入围资格,2年内不得接受其任何产品参加集中采购的申请;本省(区、市)医疗机构2年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坚决打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贿行为,努力促进诚信体系建设。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政治敏感性,强化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充实加强工作机构和人员力量,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巩固深化专项治理工作成果,努力取得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工作的新成效,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供有力保障。
 
关于印发《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相关文件汇编(2010年)》的通知
院本部、黄埔院区、东山院区各行政后勤部门:
我院在开展招标投标和采购工作中,存在着一些尚不够规范之处。由于有的部门对一些招投标、采购工作的相关规定不够了解和熟悉,以致出现有未能按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或适用规定不恰当的现象,给工作造成了不便和影响。为此,监察室特将与招投标和采购工作相关的法规和文件进行整理、汇总,编印了《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法规相关文件汇编(2010年)》(以下简称《文件汇编》),供有关部门在招投标和采购工作中进行查阅、学习和参考。
《文件汇编》汇集了国家、各部委、广东省、广州市、学校和我院与招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相关的现行法规文件共60篇。由于《文件汇编》页数较多,不便编印成册,请各行政后勤部门登录我院网站(www.gzsums.net,“管理部门”→“纪委监察室”→“资料下载”栏)自行下载(密码:873322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为依法惩治商业贿赂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现就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商业贿赂犯罪涉及刑法规定的以下八种罪名:(1)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2)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3)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4)单位受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七条);(5)行贿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6)对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7)介绍贿赂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8)单位行贿罪(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二、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四、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医疗机构中的医务人员,利用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销售方财物,为医药产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五、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的采购等活动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销售方财物,或者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师,利用教学活动的职务便利,以各种名义非法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为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在招标、政府采购等事项的评标或者采购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采购中谈判小组、询价采购中询价小组中国家机关或者其他国有单位的代表有前款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七、商业贿赂中的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的资费为准。
八、收受银行卡的,不论受贿人是否实际取出或者消费,卡内的存款数额一般应全额认定为受贿数额。使用银行卡透支的,如果由给予银行卡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透支数额也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办理商业贿赂犯罪案件,要注意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
十一、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根据双方利用职务便利的具体情形分别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1)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2)利用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3)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分清主从犯的,可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