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根据《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全继委发〔2006〕11号)和《广东省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认可办法》(粤继医教〔2007〕10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是指经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委托学科专家组评审,由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批准并公布的项目。
二、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针对性、先进性、实用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项目处于学科的国内或省内发展前沿;
(二)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三)获校级科技进步奖以上科研成果的应用和推广;
(四)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五)填补国内、省内或校内空白,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的新技术和新方法;
(六)符合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实际需求的新技术、新方法;
(七)面向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的中西医医疗卫生适宜技术的推广;
(八)学校(系)、附属医院医疗(医学)卫生机构主办的各类技术训练班和专业进修班。
三、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申报的项目内容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并承担部分授课内容;每位项目负责人当年申报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不得超过2项。
四、申报的项目应有明确的培训目标和考核指标,理论讲授应具有相应的教案、系统的讲稿及多媒体课件;实践性教学应有示教实例或演示手段,可供实地观摩。
五、项目主办单位应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健全的管理制度,并逐步安装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ICME)。
六、拟举办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单位,须按要求填写《中山大学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由各附属医院(中心)、校属单位、各有关院(系)归口统一向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申报。
七、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批申报。5月申报当年下半年项目,11月申报次年上半年项目。为了规范管理,保证项目质量,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原则上不接受临时项目申请。
八、申报的项目由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负责形式审查,并组织学科组专家评审,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审批认可。
九、申报广东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未获批准的,可作为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认可。
十、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每年定期将批准认可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按顺序列出项目编号、项目名称、主办单位、项目负责人、学分数、举办时间等信息以书面和网上形式公布,由被批准立项的单位在申报的举办时间一个月内组织实施,鼓励项目主办单位到农村、社区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
十一、凡获批准并举办的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在举办后1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教材、日程、试题、总结、项目执行情况汇报表、学员名单等材料报送中山大学医学继续教育中心备案。当年已举办的项目如拟下一年度继续举办,需在下一年项目申报时认真填写项目备案表,经审核合格的可作为下一年度备案项目予以公布。
若被批准的项目无故没有举办或未按规定举办的,则该项目自动取消,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报校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十二、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备注:每6学时可申报Ⅱ类校级继续教育学分1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