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2008-05-20
中山大学学生奖励管理规定
第一章宗旨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全面发展,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建设优良的校风和学风,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中山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校对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第四条各项奖励的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评 奖 机 构
第五条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全校各种奖励项目的组织评定、审查以及对院(系)评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教师代表等组成。
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处和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其中学生处负责本科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负责研究生奖励的日常具体工作。
第六条各院(系)设立学生奖励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学生奖励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各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党总支)副书记、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副系主任)、学生教育管理教师和班主任等。
第三章奖励项目和方式
第七条本科学生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八条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励:
(一)优良学风班奖;
(二)优良学风标兵班奖;
(三)文明宿舍奖;
(四)“十佳”文明宿舍奖。
第九条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励:
(一)优秀学生奖学金(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励金;
(三)捐赠奖学金;
(四)优秀毕业生奖。
第十条学校对获得上述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
(一)授予荣誉称号;
(二)通报表扬;
(三)寄发喜报;
(四)颁发奖章、奖状、锦旗或证书;
(五)颁发奖金或纪念品;
(六)其他。
第十一条研究生的奖励项目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四章奖 励 条 件
第十二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班奖,优良学风班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级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班级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学习气氛浓厚,学习成绩优良率高;
(三)班级成员遵守法纪,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班级积极开展各项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积极组织广大同学参加义务劳动、社会公益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并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五)班级成员团队精神好,互相帮助,关系和睦,关心集体利益,注意维护班级形象;
(六)班级成员尊敬老师,师生有良好的互动关系;
(七)班干部以身作则,工作热情高,能团结和带领同学积极开展“创优”活动。
第十三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良学风标兵班奖,除应具备优良学风班的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班集体在各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院(系)争得荣誉,受到表彰次数多;
(二)班级成员互学互助,乐于助人,涌现的好人好事多;
(三)班级成员学习成绩优良,优秀率高。
第十四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文明宿舍奖,文明宿舍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宿舍成员自觉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维护学校的稳定;
(二)制度健全,有宿舍公约,宿舍长认真负责,制度能贯彻落实;
(三)宿舍成员团结友爱,相处和睦,共同进步,并积极参加集体活动;
(四)宿舍学习气氛浓厚,成员成绩优良;
(五)宿舍内整齐清洁;
(六)宿舍成员按时作息,不干扰和影响他人休息和学习;
(七)宿舍成员未受任何纪律处分和通报批评;
(八)宿舍成员爱护公物,妥善保管和使用宿舍的一切设施。
第十五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十佳”文明宿舍奖,“十佳”文明宿舍除了应具有文明宿舍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宿舍成员自觉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有较高思想理论和政策水平;
(二) 宿舍成员学习成绩优良,获奖比例高;
(三) 宿舍凝聚力强,有良好的宿舍文化,能经常开展活动。
第十六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学生奖学金。优秀学生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纪守法,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三)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热心助人;
(四)学习成绩优良,必修课和指定选修课修满后的第一次考试无不及格;
(五)努力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成绩达标;
(六)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8%,具备优秀学生一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20%,具备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评选资格;综合测评总成绩在全班(级)排名前50%,具备优秀学生三等奖学金评选资格。
第十七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单项奖励金。获奖者必须是在科学研究﹑社会公益﹑文艺﹑体育或社会工作等方面对校﹑院(系)有突出贡献者。
第十八条应各捐赠单位的要求,学校设立捐赠奖学金。本科学生获奖者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 获得中山大学优秀学生二等奖学金及其以上者;
(二) 在专业学术期刊发表论文一篇及其以上者(排名应为除指导老师外的最前者);
(三) 经有关部门确认的有重要科技成果者;
(四) 获得省级以上奖励者;
(五) 在学科竞赛、社会工作、文艺、体育或其他方面有突出成绩者。除符合以上条件之一,获奖者还应符合各捐赠单位的其他具体要求。
第十九条学校在本科学生中设立优秀毕业生奖。获奖者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学习勤奋、刻苦,成绩优秀,五年制学生在校期间曾连续四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三次二等奖以上,四年制学生曾连续三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两次二等奖以上,三年制学生曾连续两年获得优秀学生奖学金并至少有一次二等奖以上;
(三)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任何纪律处分;
(四)身体健康,坚持体育锻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合格标准》;
(五)毕业论文或毕业实习成绩优秀。
第二十条研究生的奖励条件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五章奖励办法与名额
第二十一条获“优良学风班奖”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5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优良学风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25%,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二条获“优良学风标兵班”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1000元。每院(系)推荐参加全校“优良学风标兵班”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本院(系)参评班级的10%,不足1个的按1个推荐。
第二十三条获“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200元。推荐参加文明宿舍评先的名额不超过参评宿舍总数的10%。
第二十四条获“十佳”文明宿舍的集体由学校发给奖状和奖金。奖金为人民币800元。推荐参加“十佳”文明宿舍评选的名额不超过“文明宿舍”数的10%。
第二十五条获中山大学捐赠奖学金的学生,其奖励金额由捐赠单位与学校协商确定。由学校向获奖学生颁发证书。
第二十六条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其奖励金额为:一等奖学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二等奖学金每人1500元人民币;三等奖学金每人1000元人民币。
获一等奖学金的人数不得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5%;获一、二等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15%;获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0%。已获优秀学生奖学金者,不兼获单项奖励金。
第二十七条获单项奖励金的人数不超过本院(系)参评总人数的3%,获单项奖励金的学生,由学校发给证书和奖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第二十八条获优秀毕业生的学生由学校授予称号,颁发证书和纪念品。优秀毕业生人数按条件而定,不限名额,符合条件的均可评选。
第二十九条研究生的奖励办法与名额按《中山大学研究生优秀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第六章评 奖 程 序
第三十条各项奖励的一般评选程序如下:
(一)学校发文公布评选办法;
(二)院(系)组织初评;
(三)院(系)公示初评结果;
(四)院(系)上报初评结果;
(五)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六)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七)学校召开表彰会予以表彰。
第三十一条评选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含三天)。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各项奖励每学年评选一次。对参评集体和个人要严格要求,宁缺勿滥:
(一)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评奖资格;
(二)在各项奖项的评选过程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年度的评奖;
(三)颁奖后,如发现获奖集体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单位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全校通报;
(四)因本条第二、三款取消评奖资格后产生的空缺,不再补报。
第三十三条参评集体或个人对各项奖项评选有异议者,可在初评结果公示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意见。评审单位应在接到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管委会应在接到意见后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参评集体或个人。
被取消奖励资格的集体或个人如有异议,从接到决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院(系)学生奖励工作小组提出申诉。评审单位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如申诉集体或个人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诉,管委会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审查意见,通知申诉集体或个人。
第三十四条优秀毕业生奖、针对毕业生的捐赠奖学金应于每年六月底前评选完毕并颁奖;其他各类奖励的评选工作一般在每年的十月份进行,特殊情况依实际情况而定。
第三十五条各院(系)依据本规定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应在当年评奖开始时向本院(系)学生公布,并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如院(系)制定的评奖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六条各院(系)内部设立的集体和个人奖励项目应在设立后及时报送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报送内容有:
(一) 奖学金名称;
(二) 奖学金来源;
(三) 奖励范围、获奖条件、等级金额及评审办法;
(四) 评定和颁奖时间;
(五) 评选结果。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由中山大学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校内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