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管理规定

2008-08-07
中山大学资助经济困难
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教财[2004]37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资助贫困家庭学生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教育厅粤教贷[2002]6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广东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意见》的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章国家助学贷款
第三条对象和条件
(一)对象
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对象是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学生,非在职全日制研究生(港澳台学生、外国留学生除外)。
(二)条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须具备如下条件:
1.有入学通知书(或学生证)及永久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迁移证明的复印件;
2.年满18岁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3.遵纪守法,道德品质良好;
4.学习认真,能正常完成学习任务;
5.持有父母双方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材料(如特殊情况需另附证明,如下岗、孤儿、受灾等);
6.承诺毕业后按还款协议准时归还贷款。
第四条种类、额度
(一)种类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贷款、生活费贷款和住宿费贷款等三种。
1.学费贷款:以本校当年学费收取标准确定 ;
2.生活费贷款:生活费贷款人民币3500元/年(每月暂定350元,全年按十个月计);
3.住宿费贷款:以学校当年的住宿费标准确定。
(二)额度
贷款额度:经济困难学生申请贷款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全日制普通在校学生总数的20%,每人每学年申请各种贷款总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6000元。
第五条申请与发放
(一)申请
借款人(即贷款学生,下同)应在每年9月中旬之前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由院(系)初审后退回本人)以及《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父母双方工作单位、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证明(二年级及其以上的在校学生应重新提供《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借款人所在院(系)应指导借款人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借款人的有关材料由见证人(由院(系)负责人、专职辅导员和班主任中的一人担任)和学生所在院(系)初审,并由见证人和院(系)主管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加盖院(系)公章。
(二)发放
各院(系)应在10月上旬前将初审后借款人的有关材料集中送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审核,由学生处、研究生院研究生管理处有关负责人(介绍人)在《审批表》上签名并盖章。学校将己审核的《审批表》于10月中旬前送经办银行审查确认。经办银行将审批同意的借款人名单、种类告知学校主管部门。
国家助学贷款每年办理一次,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
学费及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收款账户后,由学校财务处用于扣减贷款学生的相应费用,已缴费者则划入其本人的活期存折或灵通卡。
生活费贷款按每年十个月逐月发放(二月和八月不发放),每月10日前划入由经办银行提供给借款人的活期存折。
第六条终止和归还
(一)终止借款学生有如下情形之一,经办银行终止其贷款:
1.违反国家的法律受到制裁,或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受到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2.学习成绩差,达到退学条件者;
3.不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者;
4.提供虚假材料者;
5.自动退学、转学、出国者;
6.学生在学期间死亡、失踪、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者。
学生休学、试读期间不提供生活费贷款,休学期满复学或试读通过转入正式学籍可重新申请生活费贷款(休学期间不补发)。
(二)归还
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贷款和还款)是指贷款即日起至毕业后六年内还清贷款本息这一时限。贷款的毕业生当年继续攻读高一级学位或第二学位的,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借款人要在毕业前30日向原所在学校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在校期间的贷款期限相应延长,贷款应在连续的最后学位毕业后六年内还清。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由中央财政贴息,毕业后由借款学生自付利息,国家助学贷款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借款学生毕业后应按月偿还贷款利息,可选择在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至毕业后的6年内偿还本金。
借款人毕业(或离校)前必须按经办银行的要求重新办理相应的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确认手续,学校暂缓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同时必须及时将工作去向、地址、联系方式通知经办银行。
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出国(境),应提前向经办银行一次性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方可办理出国(境)有关手续。
按有关规定借款学生临毕业未还清贷款的,其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由经办贷款银行委托学校保管,还清贷款后返还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其贷款合同附入学生档案,还清贷款后由用人单位将贷款合同退出档案。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除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追究法律责任外,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并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第三章勤 工 助学
第七条目的和意义
勤工助学是大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身劳动获取报酬的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推进素质教育,全面实施、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教育的重要举措。勤工助学有利于帮助大学生进一步了解国情,增强社会责任感,培养正确的劳动观念和职业道德,提高综合素质;也是国家和学校关心和服务贫困家庭学生,帮助学生树立自信、自立、自强精神的有效途径,是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一环。
第八条岗位设置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及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确保不影响学校正常的管理、教学和生活秩序,不影响学生正常的学习、生活。
校内用工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及人员编制情况提出设岗申请,经学生处审核同意后设岗;设岗前须填写《勤工助学设(变更)岗申请表》,并经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送学生处审批后方可招聘、录用。用工期间岗位如有变更,按更换岗位程序向学生处提出申请。
校外用工单位如要录用大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须携带营业执照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到学生处办理手续,经学生处同意后方可录用大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条申请与录用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活动,须通过学生处组织的勤工助学培训并获得上岗资格后,再由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经所在院(系)同意,用工单位面试合格后,方可录用。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实行一人一岗,同等条件下,贫困家庭学生优先,同时兼顾有特长、表现良好、学习成绩优良者。
第十条报酬标准与发放
(一) 报酬标准:
学生参加校内勤工助学原则上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勤工助学劳动报酬不低于8元/小时,每人每月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400元。
校外勤工助学劳动报酬可参照校内有关标准,由用工单位与学生(学校)双方商定。
(二) 报酬发放:
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应按要求每日如实填写《勤工助学考勤表》;用工单位月底应及时填写《勤工助学劳务报酬发放表》,于次月五日(遇节假日顺延)前报送学生处或所在校区学工办;学生处汇总、审核后由财务处通过银行发放到学生的个人账户。
校外勤工助学报酬按协议要求发放。
第十一条权利与义务
学生处负责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为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提供培训和其他服务。
学生勤工助学依法享受劳动保护,任何用工单位或个人应当为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保障,不得损害或变相损害学生在劳动保护方面的合法权益。禁止学生参加高空作业、污染严重、放射性强等易对人体造成伤害和威胁的工作以及其他不适合学生承担的工作。
校内各用工单位应有专人统筹和管理本单位勤工助学工作,注意在工作中培养和教育学生。
学生在勤工助学中应遵守校纪校规,诚实履约、认真工作。学生离岗应提前两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申请,经用工单位批准后,方可辞职。擅自离岗、不遵守用工单位管理规定者,用工单位有权终止其进行勤工助学,并报学生处备案。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章困 难 补助
困难补助是为了解决在校特困生或因发生突发事件造成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困难等问题,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和实际下拨经费情况,对学生给予一定经济补助的一种措施。
第十二条一次性困难补助
(一)经费来源:教育部、广东省教育厅不定期下拨的一次性困难补助经费;
(二)补助标准:按上级文件精神而定;
(三)补助对象: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四)评定程序:
1.填写《中山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班级讨论评议;
3.院(系)初审并公示初评名单;
4.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5.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6.财务处发放补助款至学生账户。
第十三条临时困难补助
(一)经费来源:学校学生资助专项基金;
(二)补助对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
1.因病住院治疗,但家里经济无力负担的;
2.因遇到突发性事件,经济来源受到很大影响,不能保证学习和生活所必需的基本费用的;
3.因病或意外造成伤害的。
(三)申请程序
1.由本人填写《中山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表》;
2.院(系)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学校职能部门审批;
4.财务处发放补助款。
第五章助学金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
当年我校开设的助学金项目专款。
第十五条资助对象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品行端正,成绩良好的本科学生,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或父母下岗,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二)父母年迈、残疾、丧失劳动能力或单亲家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三)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者;
(四)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五)因特大灾害、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费用者;
(六)其他家庭经济困难者。
第十六条评定程序
(一)填写《中山大学助学金申请表》,附上《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班级评议;
(三)院(系)初审并公示初选结果;
(四)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五)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六)财务处发放助学金至学生账户。
第十七条其他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学校有权收回其所获助学金,情节严重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一)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者;
(二)有违纪行为,受到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
(三)助学金不用于基本生活和学习费用者。
第六章特困生减免学费
第十八条申请对象
申请者(不含研究生)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学习努力,奋发向上,原则上各门课程考试成绩及格,同时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无经济来源的孤儿;
(二)父母年迈或残疾,丧失劳动能力,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三)父母下岗,无固定的经济收入,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
(四)来自单亲家庭,家庭经济收入确实无法缴交其全部学费的;
(五)来自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活特别困难的;
(六)烈、军属,民政部门的优抚对象;
(七) 特大灾害、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无法解决其在校期间的学习费用的。
第十九条减免学费标准
原则上一次性减免当年学费人民币3000元或2000元,减免指标控制在在校学生人数(不含研究生)的1%范围内,其中减免人民币3000元学费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减免指标的30%。
第二十条申请时间
新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其他年级的学生必须在每年九月三十日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程序
(一)提交书面申请书,填写《中山大学经济困难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并附上近期的《中山大学学生家庭经济情况调查表》;
(二)院(系)初审并公示初选结果;
(三)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评审;
(四)学校公布最终结果。
第二十二条其他
学校有权对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对弄虚作假者除需全额补交减免的费用外,还要视情况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由学校学生资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